出租车改革顶层设计:利好网约车更利好出租车

李俊慧 2016年08月02日 09:11

写在前面:

网约车新规利好滴滴、优步等专车平台,毋庸置疑。

但是,作为网约车新规制定的上位依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不仅利好网约车,也利好“拼车”、“顺风车”,更是利好传统出租车。

其中,有关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降低承包费或定额任务(即‘份子钱’)”、“禁止收取高额抵押金”等,更是直刺传统出租车行业“痛点”。

这份有分量、有内容、有创新、有规范的《指导意见》势必成为下一轮传统出租车、网约车及拼车等各类业务创新发展的重要依据。

文/李俊慧(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从《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虽然从标题上看,只是删除了“进一步”三个字,但是,从征求意见稿到最终版《指导意见》,还是做了大幅的调整。

那么,作为出租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同时也是制定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导向基础的《指导意见》,又有那些亮点值得关注?“网约车”合法了,就意味着“出租车”不行了吗?

亮点一:明确五大基本原则,“乘客为本”位居首位

较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发布的《指导意见》新增了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五大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

其中,“坚持乘客为本”位居五大基本原则首位,说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地是为了更好的满足民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此外,在五大基本原则中,有两项涉及加强管理和规范,有一项涉及出租行业融合发展,另有一项涉及出租汽车与公共交通的关系

显然,从前述五大基本原则来看,保障乘客利益是根本,加强规范和管理是手段,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是趋势。

亮点二:出租车是公共交通补充,网约车是出租新形态

关于出租车的定位,《指导意见》指出,出租汽车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此定位表述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这表明在国家层面来看,肯定了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地位。

这种定位也决定了,在地方各级城市在统筹规划或建立城市交通运输体系时,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而“适度发展”也就决定了出租汽车在城市出行分担比例的上限。

而网约车作为出租车新业态来讲,首先处于出租车行业之下,要遵循“适度发展”的大原则,其次,对于个别对出租汽车数量有控制的城市,网约车也需要遵循此行业管理需要。

因此,网约车合法化,对滴滴、优步等各大专车平台来说,首先确实好事,有助于摆脱“非法营运”的尴尬现状,其次,对于未来的特定城市发展规模也不宜盲目乐观,更不宜误导公众和司机。

亮点三:出租车改革动真格“保障司机权益”获重视

伴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对于拟继续从事网约车业务的平台来说,是重大利好。

但站在更高维度来看,网约车新规对专车平台是利好,而《指导意见》对传统出租车来说也是利好,对传统出租车司机来说,更是重大利好。

针对出租行业备受关注的“份子钱”改革,也就是传统出租车司机成本过高的焦点问题,《指导意见》开出三道“药剂”。

其一,各地应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未到期的要制定过渡方案;

其二,对于“承包费或定额任务”(俗称“份子钱”),明确要降低。

其三,明确禁止“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此外,《指导意见》还特别增加了有关“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

伴随上述诸多举措落地施行,预计将会大幅降低传统出租车司机的经营成本,提高传统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

亮点四:代表共享经济的“拼车”业务重视程度显著提高

此前,在征求公众意见时,作为“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最佳代表的“拼车”、“顺风车”业务,仅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所体现。

如今,共计十五点的《指导意见》,不仅单列一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还要求各地政府出台相应的规定,鼓励和规范“拼车”、“顺风车”业务发展。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中,“网约车”当初也不过仅列一点表述,而最终版的《指导意见》也单列一点规范“拼车”业务,足以说明此业务的重要性获得大幅提升。

而在正式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单列一条明确“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亮点五:巡游车、网约车融合发展成出租车行业改革方向

对于传统出租车的改革和升级,《指导意见》明确两大鼓励政策,其一,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其二,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简单说,在出租汽车服务体系下,巡游出租车比网约车的经营模式更多样,即可传统街头巡游,也可借助网络预约开展服务。

此外,在网约车与巡游车的定位或划分上,《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与此同时,与征求意见稿最大变化的是,原先是鼓励传统出租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而在最终版《指导意见》中,则调整为:鼓励“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因此,虽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滴滴、优步等专车平台来说,“网约车”合法化是利好,但是,《指导意见》对传统出租车企业及司机来说,经营模式多元化、运营成本下降及就业方式多样化,则应是更大的利好。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首发iDoNews专栏,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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